(2015)广安民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四川明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明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00号申请人四川明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福南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关豪。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下溪镇王洋居铜钹山大道边。法定代表人周金富。申请人四川明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7000000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了(2015)广安民保字第6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四川明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本案申请人四川明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用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33辆车为保全提供担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33辆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昕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