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银胜与吕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银胜,吕启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55号原告:李银胜,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吕启珍,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银胜与被告吕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李银胜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吕启珍,李银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银胜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银胜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