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爱强与侯柏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2-2号申请人陈爱强,农民。被申请人侯柏利,市民。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陈爱强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车予以扣押。现申请人陈爱强于2015年10月9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2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轿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陈爱强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轿车的扣押。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