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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爱强与侯柏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2-2号申请人陈爱强,农民。被申请人侯柏利,市民。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陈爱强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车予以扣押。现申请人陈爱强于2015年10月9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2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轿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陈爱强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轿车的扣押。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