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博涵与王辉、章以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涵,王辉,章以挺,张振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217号原告:张博涵。被告:王辉。被告:章以挺。被告:张振耀。原告张博涵为与被告王辉、章以挺、张振耀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博涵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博涵以被告章以挺已当庭偿还20000元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张博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