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致远与顾斌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898号原告王致远,男,2008年1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广庆,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系原告王致远之父。被告顾斌,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致远与被告顾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致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致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致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致远承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