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井市房产局,第三人吉林瀚丰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111)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龙井市房产局,吉林瀚丰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行初字第111号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路46号,法定代表人丁洪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秀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井市房产局,住所地:龙井市龙门街海兰路99号。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瀚丰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老头沟镇天宝山,组织机构代码为76459351-2。法定代表人邱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树俊,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井市房产局,第三人吉林瀚丰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司信吉审 判 员 姜慧娟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艺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