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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灿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40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乙。被告人黄某丙。被告人黄灿香。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灿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灿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中旬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灿香在大冶市茗山乡黄京南湾供销社内开设赌场,通过使用二枚硬币押“单”、“双”的方式组织附近群众参赌,从中“抽水”赢利,每天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灿香每人分得1000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灿香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灿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在大冶市茗山乡黄京南湾供销社内开设赌场,几天后,被告人黄灿香入股参加。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赌场做“宝官”,被告人黄某丙负责购买赌具并管理赌资,被告人黄灿香在赌场负责押宝,通过使用二枚硬币押“单”、“双”的方式组织附近群众参赌,从中“抽水”赢利。截止2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灿香每人分得人民币1000余元。另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亲属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6月5日,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7月31日,被告人黄某丙在被告人黄灿香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灿香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已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灿香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徐某、陈某甲、易某、陈某乙、陈某丙、刘某甲、刘某乙、柯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灿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灿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灿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灿香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止,先行羁押31日已扣减。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灿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皮雨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