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任某某,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宗丽娜,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春蕾,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春北食杂店业主,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宗丽娜、翟春蕾,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于2011年,当时原告在被告的饭馆打工,被告是饭馆老板、离婚且带有一个孩子。后被告及其家人觉得原告踏实本分,勤劳能干,于是频繁让媒人说合,原告原以与被告了解少不同意对方的求亲,但后来因为自己年龄问题及对方的极力说合而同意,并于2014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不到半年时间,被告的脾气秉性便暴露无遗,加之双方本就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吵架,轻则出言伤害原告,重则恫吓威胁原告及其父母。后期吵架还演变成摔东西砸房子,曾经一次还扬言要杀了原告及原告一家。被告的弟弟也曾出言威胁过原告。原告为这个家默默奉献,饭馆的工作也一手支撑,家里的日常生活都由原告打理。原告本以为找到了爱的归宿,没想到被告及其家人竟然会带给原告这样的婚后生活。原告也曾原谅过被告的上述行为,但被告不知悔改,不懂珍惜,最终将原告的心伤透,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再挽回的余地。现原告只想离开被告,远离这样的生活,请求法院依据《婚姻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知道自己错了,不想破坏这个家,而且保证以后不再犯错,希望原告能谅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店打工时二人相识,2012年经他人劝说于同年底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二人无婚生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多次吵打,自2015年5月6日起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态度诚恳,希望原告给其改正机会。原告当庭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有住房,无家庭共同财产,无外债,现有70,000元存款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及恋爱期间均较长,有一定的了解及感情基础。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刚满一年,尚处在磨合期,难免因生活琐事吵打,但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现被告主动承认错误,有强烈的和好意愿,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勇花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姜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