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海永铭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空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永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空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铭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空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喜。上诉人上海永铭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空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海永铭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海永铭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永铭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元,本院减半收取15.5元,由上诉人上海永铭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辉辉代理审判员 刘自正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林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