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某甲申请宣告周某乙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68号申请人周某甲,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周某乙,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周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甲诉称,我与周某乙系父子关系。周某乙因在2002年3月患有精神病多次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周某乙于2010年7月18日晚7时离家出走,我于同年7月19日到华新街派出所报案,两年多寻找未果。我于2013年5月27日到江北区法院申请宣告周某乙失踪,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判决,宣告周某乙为失踪人。在宣告失踪后,周某乙仍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周某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周某乙,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周某甲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周某乙。周某乙未婚无子女。周某乙于2010年7月1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周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周某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家人寻找无下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也无下落,周某乙死亡的事实已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