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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40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39号发展广场1幢12楼、13楼。法定代表人方向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玮、董玲玲,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法定代表人汤国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与被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平安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华达公司立即赔偿平安公司14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达公司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1份,确认:2014年1月1日2时30分,风雅钱塘小区西门地下车库f区183车位处,华达公司所有的浙a×××××号汽车车头发动机仓处起火,导致黄细垚所有的在平安公司投保的浙a×××××号车辆受损。2014年3月12日,黄细垚与平安公司确认车损为146400元。2014年5月7日,黄细垚向平安公司出具《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1份,同意按146400元为最终赔付金额,受损保险标的的相应权利归于平安公司。2014年5月21日,平安公司向黄细垚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在本案所涉保险事故发生后,平安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黄细垚��行了理赔,黄细垚在取得赔偿款后将追偿权转让给平安公司。本案保险标的的损毁系由于华达公司所有的车辆起火所致,平安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后,有权选择向华达公司行使追偿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损失人民币14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2元,由被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一伟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金矿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孙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