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铁梁与扎鲁特旗曙光叶腊石矿、秦跃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铁梁,扎鲁特旗曙光叶腊石矿,秦跃东,聂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陈铁梁。被执行人扎鲁特旗曙光叶腊石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第八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聂成龙,经理。被执行人秦跃东。被执行人聂成龙。本院在执行陈铁梁与扎鲁特旗曙光叶腊石矿、秦跃东、聂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6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尚家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