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878号原告:陈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陈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