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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与赵志宁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负责人李继忠,该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赵志宁,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与被告赵志宁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负担。审 判 长  李文俊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人民陪审员  秦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