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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赛克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效坤,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被告:山东赛克瑞特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开锋,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临盘街道办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赛克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建立审判员  尚兰峰审判员  袁照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