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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师金虎、蓝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48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师金虎,蓝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路二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39380-8。法定代表人:孟悦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道奎,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隆昌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炽永,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师金虎,男,1977年2月4日出生,隆昌县人。被告:蓝娟,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师金虎、蓝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师金虎、蓝娟的住址有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