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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与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219号原告柳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迟某,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衣某,男,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柳某。审 判 长  何 颖审 判 员  崔晓冬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