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与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219号原告柳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迟某,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衣某,男,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柳某。审 判 长 何 颖审 判 员 崔晓冬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