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换平、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换平,沙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62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换平,无业。2002年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沙某。退休。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换平、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换平、沙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换平按照内蒙古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汤文凤(在逃)的授意,在石家庄市乐模大厦1709房间设立集资点。后被告人沙某也来到该集资点参与吸收公众投资。被告人李换平、沙某利用内蒙古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给资料进行宣传,以高利息为诱饵,为内蒙古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吸收公众投资。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换平向30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395300元,造成损失3963400元,其中有5人由被告人沙某介绍投资,投资额为2019200元,造成损失1883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换平供述:2010年初我为了做直销生意租了乐模大厦南座1709房间。2010年4月,绿源公司的股东汤文凤让我为绿源公司集资,还找了一个叫沙沙的人帮我,我和沙沙两个人就在乐模大厦负责为绿源公司集资。汤文凤答应我们每与客户签订一笔1万元的借款合同就给我们返利2000元。为了鼓励别人帮助绿源公司拉客户投资,我们通常让出好多点给帮忙的人,我有时最多只剩三、五个点。从我一开始为绿源公司集资到绿源公司出事,我得到过100000元,是从客户给的集资款里扣留的,汤文凤承诺只要帮公司集的钱超过500万,就奖励我10万元,让我买辆车。沙沙具体得了多少好处费我不清楚,应该比我多,到我们那集资的客户大部分是沙沙拉来的或是沙沙让她下边的客户拉过来的。后来绿源公司就出事了,资金来源也没有了。我们到处找杜连宝、魏方坤都找不到。我招架不住天天上门找我的人,我就到东北躲了一段时间。2、被告人沙某供述:2010年夏季,我通过王某乙认识了李换平,李换平在乐模大厦1709房间设了个集资点,李换平介绍说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土豆项目非常好,他鼓动我投资,后来我投了32000元。2010年8月一天,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陪她去乐模大厦咨询投资土豆项目的事,我记得我没陪她去,那天她没找到李换平,后来她又听说天鸿大厦那里也有绿源公司的集资点,她老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也过去看看,我就过去了。证人殷某证言:2010年6月份,一个姓穆的女士说是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石家庄集资点的会计,让我给这个公司投资,说能挣大钱,月息六分利。那个集资点在乐模大厦南座10楼一个房间。李换平是集资点的负责人,他说给这个公司投资肯定能赚钱,还说可以带我去内蒙古去参观。墙上悬挂大幅宣传照片,有绿源公司简介、绿源公司远景发展规划介绍。我听了觉得挺好,又看见有几个老头老太太都投资了,我也投了38万元,第二天我借了18万元现金又拿到了乐模大厦,小穆收的钱,她把上次的收据收回,重新给我开了张56万元的收据。合同没变,合同上注明了借款期限是三个月,三个月到期后连本带利还清。到期后我去找小穆和李换平要钱,当时也有别人去要钱,李换平让小穆接待我,他接待别人,小穆跟我说没钱,让我过几天把合同拿过来,再想法给我钱。大约10月份,我又到了乐模大厦,小穆把我的合同和收据收了回去,说给总部,总部把钱打过来后就还我钱。春节前我又去要钱,当时要钱的人很多,小穆和李换平又往后拖。拖的过了春节后,小穆说她不干了,以后要钱就找李换平,后来我就找李换平要钱,李换平总躲着我,后来电话也不接了,手机都换号了。证人王某甲证言:2010年8月中旬,我听沙某说给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能挣大钱,月息六分利,沙某带我到了乐模大厦1709房间,这是绿源公司在石家庄市设的集资点。一个叫李换平的男子给我讲了几句,他是集资点的负责人,说了没几句,他有事就进里屋了,沙某就给我介绍说绿源公司地点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是国家发改委支持的一个农业重点工程项目,投资后有高利息回报,而且有安全保障,绝对不会出问题。还让我看墙上悬挂的大幅宣传照片,有绿源公司简介,有绿源公司远景发展规划介绍,称属于国家支持的农业发展项目和环保项目,说投入少产出多,绿源公司暂时资金短缺,拿我们投资的钱去购买设备,只要一开工,一、两个月就能赚回来。用很廉价的钱买农民的土豆制成淀粉、粉丝等绿色农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剩余的残渣又可以制成有机肥,这些有机肥环保高效无污染,还没生产就有许多单位来订单,只此一项纯利润一年一个亿。我听了觉得可行,又怕没准,就让家人帮着考察了一下,沙某也天天打电话鼓动我投资,于是我就决定投点资。2010年8月31日,我来到天鸿大厦309房间(记不太清了),沙某说这是绿源公司设的另一个点,在这里交钱也一样,我和沙某去天鸿大厦附近的工商银行从我的账户里取出130000万元,转到了沙某集资点的合伙人赵某甲的账号上。9月1日沙某又跟着我去工商银行从我的账户里转入赵某甲的账户98400元。沙某还让我签了份绿源公司的借款合同,合同上注明了借款期限三个月,三个月到期后连本带利还清。结果到期后我去找沙某要钱,她以种种借口推脱不给,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天鸿大厦和乐模大厦的办公地点都人去楼空了。证人赵某甲证言:绿源公司的汤文凤、高明泽、关美丽到天鸿大厦找我,让我帮绿源公司筹点款,用于生产经营。因为之前我去阿荣旗绿源公司考察过,觉得那个公司有实体工厂,前景规划也不错,不像是骗人的,我就答应了。2010年8月份一天,有两个女人去天鸿大厦419房间我的办公室找我,说要给绿源公司投资。其中一个女的能说会到,这个女人告诉我她叫沙某,她说她跟李换平在乐模大厦一起合作也给绿源公司集资。我说“你跟李换平在乐模集资,现在到我这干什么”,沙某说“李换平不够意思,她辛辛苦苦拉过来许多给绿源公司投资的客户,按约定本来该给她好多提成,可是李换平不给够,黑了她好多钱。她一气之下就带客户来天鸿大厦这投资了”。证人张某甲证言:我给绿源公司投资的数额总共是164000元现金,2010年12月份,我几经周折找到李换平让他还了我4000元钱,我实际损失160000元。我在绿源公司的投资是沙沙介绍的,我是在长安区的东尚广场认识她的,那里以前有一个天津卓远公司的集资点,不知是沙沙去那投资了还是沙沙往那拉人投资,我是在那个集资点投资时认识的沙沙。她跟我说有个特别好的项目让我投资,就是说绿源公司投资的事,我开始不想投,但沙沙特别能说,她说没什么风险,利息又高,很快就能连本带利赚回来。后来沙沙老给我打电话鼓动我给绿源公司投资,在我投资前沙沙还说带我去内蒙古阿荣旗进行实地考察。有一天沙沙打电话说要去内蒙古阿荣旗考察,租的车还有两个座位,她问我去不去,我因为生意太忙没顾上去。回来后沙沙还是一个劲给我打电话催我赶紧投资,说错过了投资的好时机就赚不到钱了。她说随同去考察的好多人回来后都踊跃投资了,经不住她的鼓动,我也投了一笔钱。是沙沙带我去平安北大街的乐模大厦交的现金,她让我把钱交给一个叫李换平的人,李换平让我签了份合同给我开了收据。交完钱沙沙挺高兴,请我吃了一顿饭。证人李某甲证言:2010年8月份,我去石家庄东尚给天津卓远公司投资,在那里一个四十来岁的叫沙沙的女人主动跟我搭讪,她得知我要给天津卓远公司投资后就跟我说:她有一个更好的投资项目,给天津卓远公司投资不如给那个项目投资,她说那个项目是阿荣旗绿源公司的一个淀粉厂和一个有机肥料厂。这些项目是国家发改委支持的绿色环保项目,非常有发展前途,月息六分利,比给天津卓远公司投资强多了,利润又高又有保证。她说石家庄市的好多人都给这个公司投了资,我心动了,沙沙说可以带我去乐模大厦详细咨询一下,于是我就跟沙沙来到了乐模大厦1707房间,这是绿源公司在石家庄市设的集资点。一个叫李换平的四十多岁的男子接待的我,他是集资点的负责人,他跟沙沙两个人又给我介绍了绿源公司,沙沙还让我看墙上悬挂的大幅宣传照片,有绿源公司简介,有绿源公司远景发展规划介绍,她说绿源公司的项目属于国家支持的农业发展项目和环保项目,投入少产出多,现在绿源公司资金短缺,拿我们投资的钱去购买设备,只要一开工,一、两个月就能赚回来,用很廉价的钱买农民的土豆制成淀粉、粉丝等绿色农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剩余的残渣又可以制成有机肥,这些有机肥环保高效无污染,还没生产就有许多单位来订单,只此一项纯利润一年一个亿。我们投入的钱连本带利很快就会回来。但我不相信,沙某还说要带我们投资人亲自去内蒙古绿源公司考察。过了几天沙沙亲自给我打电话说租了一辆车拉我们几个投资人去内蒙古阿荣旗绿源公司考察,到那后一个叫汤文凤的女人带领几个人接待了我们,带我们分别去淀粉厂和有机肥厂去参观了一圈,又向我们宣传了一下工厂前景如何好,让我们放心投资。从内蒙古回来后沙沙又频繁打电话催我给绿源公司投资。2010年8月10日,我二儿子李某丙开车带我来到乐模大厦,沙沙在大厦楼下等我,陪我一起上楼去的1709房间,我以我二儿子李某丙的名义投了82万元人民币,投资期限是三个月,月息6%,收据上写的数额三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应给我的数额,是100万,李换平还让我签了份绿源公司的借款合同,合同注明了借款期限是三个月,三个月到期后连本带利还清。后来李换平和沙沙又多次给我打电话说这个项目确实不错,若有钱就再投点,不会吃亏的,于是后来我又投了三次,第二次是2010年9月27日以我大儿子李磊的名义投了246000元,收据上写的数额是三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应给30万元;第三次是2010年10月2日以李磊和李某丙的名义各投了41万元,收据上写的数额三个月后到期的本息数额各50万元。第四次是2010年10月5日以李某丙的名义投了246000元,收据上写的数额是三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应给30万元。从投资到报案得到过一点点利息,没给了我多少钱绿源公司后来出事了,也还不了我钱,我找沙沙要,沙沙才开始还接我电话,后来就打不通了人也找不到了,我就只好找李换平要钱,我从李换平那里要回来了6.4万元。证人穆某证言:2010年以前我就认识李换平,那时李换平在乐模大厦做太阳神直销产品,后来赔钱就不做了。大约2010年5、6月份我到李换平在乐模大厦南座1709房间的集资点上班,是给内蒙古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集资。客户去了一般都是李换平接待,他给人家介绍绿源公司怎么好,投资利息高有保障。集资点还有一个被称为沙姐的人,几乎天天带客户去集资点,后来她去的少了,听说是跟李换平闹意见了。证人王某乙证言:大约在2008年我认识了沙沙,绿源公司集资的事,沙沙比我知道的还早,是沙沙叫我和她一起去乐模大厦咨询投资的事,她投没投资我不知道,她后来再也没跟我提起过给绿源公司投资的事。10、证人王某丙、刘某甲、代某、杜某、翟某、温某、李某乙、李某丙、吴某甲、张某乙、马某、王某丁、张某丙、赵某乙、赵某丙、白某、乔某、苏某、冯某、吴某乙、张某丁、高某、张某戊、张某己、陈某、刘某乙、张某庚等人证言,证实其在石家庄市乐模大厦1709房间向内蒙古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事实。另有审计报告(附集资人员名单),银行对账单,工商查询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换平、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换平、沙某均积极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换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0000元。三、涉案集资款项依法追缴,返还集资人。原审被告人李换平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本案应是单位犯罪,原判量刑重。原审被告人沙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本案是单位犯罪,自己是从犯。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有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换平、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李换平以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设立集资点,伙同上诉人沙某从事犯罪活动,两上诉人称是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上诉人沙某积极说服社会公众投入巨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称自己是从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根据两名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所处的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裴卫华审判员 王英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