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志江、赵天明与赵天明、何桂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江,赵天明,何桂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275号原告:赵志江,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诸暨市赵家镇赵家一村兰台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6607145419。委托代理人:赵立义。被告:赵天明。被告:何桂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江与被告赵天明、何桂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江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志江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天明、何桂娟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江撤回对被告赵天明、何桂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志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