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陈文先与戴谋宏、江名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先,戴谋宏,江名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10号原告:陈文先,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晓慧,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云付,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谋宏,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立刚、周美生,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名规,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先与被告戴谋宏、江名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先撤回对被告戴谋宏、江名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晓 荣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