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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彪、张晓亮、王艳霞、丁保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王成彪,张晓亮,王艳霞,丁保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潘巍,总经理。被告王成彪,男,39岁,汉族,,住西安市。被告张晓亮,男,汉族,36岁。被告王艳霞,女,汉族,43岁。被告丁保健,男,汉族,37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0元,退返原告390.00元,保全费4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国光审判员  单晓惠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