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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长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男。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志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诉称: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13年2月经亲戚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9月23日结婚,同年农历10月14日生育女儿黄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琐事发生吵闹,且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4年8月,双方再次为琐事吵闹,致使原告外出务工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黄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2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江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甲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黄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黄某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婚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江某某和被告黄某甲于2013年2月经亲戚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9月23日在永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吵闹,夫妻关系产生裂痕。2014年10月,原告遂外出务工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应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来综合判断。本案中,原、被告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系未有效处理好家庭琐事;今后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和交流,理智处理好家庭矛盾,互相谅解和互相关爱,其夫妻关系是可以修复的。目前,原、被告夫妻关系虽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双方生育的女儿尚幼,草率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涂志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为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