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彦兴与被执行人刘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兴被执行人刘光利申请执行人张彦兴与被执行人刘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