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洪光与王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光,王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774号原告:李洪光,男,汉族。被告:王通,男,汉族,茌平信发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光诉被告王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光以被告王通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通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洪光自愿以其名下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洪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通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