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晋江市源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源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3214号原告晋江市源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组织机构代码:73187573-2。法定代表人张桂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仙、林楠,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源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江市源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6.5元,予以退还原告晋江市源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黄 翔人民陪审员 林炳宗人民陪审员 谢许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