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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同贵与金令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同贵,金令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孙同贵,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金令会,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平度市人。上列当事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金令会给付孙同贵40**元及诉讼费170元。孙同贵于2011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595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