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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关其彩与王国志、太和县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其彩,王国志,太和县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03号原告:关其彩,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杨亮,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志,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太和县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籍中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李梅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其彩诉被告王国志、太和县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耿万生审 判 员  刘零凌人民陪审员  范成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