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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商初字第1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梁燕弟、黎永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梁燕弟,黎永祥,梁俊江,佛山市顺德区乾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1383-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号。代表人:姚红斌,该支行行长。被告:梁燕弟。被告:黎永祥。被告:梁俊江。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振华路****号之一(贤德居)铺位。法定代表人:梁燕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佛山市盛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村委会昌宏路**号首层之四。法定代表人:叶家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为与被告梁燕弟、黎永祥、梁俊江、佛山市顺德区乾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能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梁燕弟、黎永祥、梁俊江、佛山市顺德区乾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能电器有限公司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陆昕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依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