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慧与张靖、洪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张靖,洪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刘慧。被告:张靖。被告:洪彦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与被告张靖、洪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慧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靖、洪彦丽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慧撤回对被告张靖、洪彦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慧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