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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慧与张靖、洪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张靖,洪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刘慧。被告:张靖。被告:洪彦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与被告张靖、洪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慧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靖、洪彦丽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慧撤回对被告张靖、洪彦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慧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