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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盘山县沙岭中心卫生院与秦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25号原告:盘山县沙岭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院院长。被告:秦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现押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沙岭中心卫生院诉被告秦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沙岭中心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盘山县沙岭中心卫生院承担。审 判 长  张敬唐审 判 员  苗长阔人民陪审员  马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