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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刁某某,男,汉族,经商,住广东省龙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上诉人刁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刁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刁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梁    源代理审判员 黄  晓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婧(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