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郭天合、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张国民,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郭天合,男,68岁。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张国民与被告郭天合、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国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张国民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