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郭天合、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张国民,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郭天合,男,68岁。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张国民与被告郭天合、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国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张国民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