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04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汪正多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汪正多,林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48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汪正多,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林美玲,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汪正多、林美玲公证债权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京中信执字第00280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一、本金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二、截止到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玖仟捌佰捌拾玖元肆角叁分。三、自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四、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正多名下的房产,该房产上有两笔最高额抵押。除此之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正多、林美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正多、林美玲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48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