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耿军英与周宁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军英,周宁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120号申请人耿军英。委托代理人侯玉锋。被申请人周宁波。2015年8月29日11时许,周宁波无证驾驶无牌变形拖拉机沿苏家疃二村南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育才路十字街口处时与沿育才路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耿军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耿军英受伤住院,车辆受损。赵县交警大队认定,周宁波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耿军英无此事故责任。申请人耿军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周宁波驾驶、所有的无牌变形拖拉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周宁波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无牌变形拖拉机一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