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颖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742号原告:张颖。委托代理人:邹云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二路58-2号。负责人:欧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浪,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颖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颖负担。审判员 曲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