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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催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潍坊丁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华伟轮胎总汇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丁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华伟轮胎总汇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奎民催字第176号申请人潍坊丁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书科,总经理。申报人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华伟轮胎总汇。负责人王乃宝,总经理。申请人潍坊丁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020005324773944,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10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已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