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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仙岩飞达五金厂与三门县金峰卷帘门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仙岩飞达五金厂,三门县金峰卷帘门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飞达五金厂。被告:三门县金峰卷帘门厂。投资人:郑高潮。委托代理人:陈天龙,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飞达五金厂为与被告三门县金峰卷帘门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飞达五金厂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飞达五金厂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飞达五金厂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飞达五金厂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