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驰与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鲁鹏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何驰。委托代理人:何科能。被告: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南方花园B区明珠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经理。被告:深圳市鲁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区西乡街道固茂社区新屋园一巷7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全河,经理。本院在审理何驰诉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鲁鹏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0元应减半收取26900元,准予原告免交。审 判 长 胡 进代理审判员 刘光英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赖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