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张治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张治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0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夏黎露,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洪彬,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系原告业务经理。被告张治明,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诉被告张治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顾 荣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