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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雷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3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强,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09年10月22日因吸食毒品的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2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月12日因吸食毒品的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5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政作、被告人雷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雷强在重庆市长寿区入户盗窃作案二十六次,涉案金额72450元。具体事实如下: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越阳台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路××××小区×幢×单元××号的家中,将王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袁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号的家中,将袁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越阳台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孔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号的家中,盗走孔某某家中的手表一块、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手镯两只、戒指两枚、项链一条、手链一条等物品。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谢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将谢某某家中的1400元现金和项链一条盗走。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汤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将汤某家中现金2500元及软玉溪一包盗走。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将周某某家中现金2800元及价值5321元的黄金手链一条、笔记本电脑一台、项链一条、戒指一对盗走。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越阳台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甲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号的家中,将李某甲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雷强进入被害人罗某甲位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的家中行窃,未窃得财物后离开。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汪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将汪某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手机两部盗走。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号的家中,将余某家中的价值2611元的黄金项链(含吊坠)一条和价值3626元的黄金手镯一只盗走。2014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甲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将张某甲家中的三星手机一部和黄金项链一条盗走。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甲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将李某甲家中的现金5200元和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盗走。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再次进入被害人李某甲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行窃,未窃得任何财物后离开。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乙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将罗某乙家中的现金20600元和价值1942元的铂金戒指一枚盗走。2014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雷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将雷某家中现金150元及戒指两枚、手镯一只盗走。2014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雷强进入被害人张某乙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的家中,将张某乙家中的黄金项链三条、黄金手链两条及黄金戒指三枚盗走。2014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家属区××幢××号的家中,将刘某家中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盗走。2014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家属区××幢××号的行窃,未窃得财物后离开。2014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乙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号的家中,将李某乙家中现金600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2015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雷强进入被害人蔡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路××××小区×幢×单元××号的家中,将蔡某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两台和平板电脑一台盗走。2015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雷强进入被害人杨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路××××小区×幢××号的家中,将杨某家中的手镯两只盗走。2015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将肖某某家中的现金1200元盗走。2015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强进入被害人文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的家中,将文某家中的现金1100元盗走。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雷强进入被害人郑海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行窃,未窃得财物后离开。2015年3底的一天,被告人雷强进入被害人任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将任某某家中的现金10000元盗走。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雷强进入被害人陈某乙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将陈某乙家中的现金8000元盗走。2015年5月4日,被告人雷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除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其盗窃1200元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71250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决定书、被害人王某、袁某、孔某某、谢某某、汤某、周某某、李某甲、汪某某、余某、张某甲、李某甲、罗某甲、雷某、张某乙、刘某、李某乙、蔡某某、杨某、肖某某、文某、任某某、陈某乙、罗某乙的陈述及被告人雷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公民共计价值7245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雷强到案后除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盗窃1200元的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71250元的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雷强退赔被害人谢某某经济损失1400元、退赔被害人汤某经济损失25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8121元、退赔被害人余某经济损失6237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5200元、退赔被害人罗某乙经济损失22542元、退赔被害人雷某经济损失15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6000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1200元、退赔被害人文某经济损失1100元、退赔被害人任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乙经济损失8000元。(上述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罗庆勇代理审判员  汤 璨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