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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牟文义与王立军、沈阳日报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文义,王立军,沈阳日报报业集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牟文义,辽宁广告职业学院院长。被告:王立军,记者。被告:沈阳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原告牟文义与被告王立军、被告沈阳日报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鑫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王立军在沈阳晚报网站发表文章系职务行为,相应后果应由其单位承担。经调查核实,沈阳晚报应属于沈阳日报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牟文义的起诉。诉讼费500元,退还给原告牟文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