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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3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志江与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江,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孙艳淼,张波,梁会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99-4号申请执行人梁志江,身份证号码:130121198508190013。被执行人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艳淼,身份证号:130102197109300015。被执行人张波,身份证号:132324196211170014。被执行人梁会欣,身份证号:1323241963092700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108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500004**号,丘(地)号0080020012,幢号002房号1建筑面积为365.46平方米、幢号004房号2建筑面积为960.63平方米、幢号003房号3建筑面积为576.18平方米的房产;有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00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500003**号,丘(地)号0080020011,幢号003房号6建筑面积为226.62平方米、幢号006房号1建筑面积为610平方米、幢号007房号3建筑面积为298平方米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108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500004**号,丘(地)号0080020012,幢号002房号1建筑面积为365.46平方米、幢号004房号2建筑面积为960.63平方米、幢号003房号3建筑面积为576.18平方米的房产;有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00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500003**号,丘(地)号0080020011,幢号003房号6建筑面积为226.62平方米、幢号006房号1建筑面积为610平方米、幢号007房号3建筑面积为298平方米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中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