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加秀与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培荣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400号原告:王加秀,女。被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培荣,女。被告:刘兆杰,男。被告:刘志美,女。被告:刘志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秀与被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培荣、刘兆杰、刘志美、刘晓燕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秀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秀��回起诉。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