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壶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韩某某,山西省壶关县人。委托代理人秦军明,壶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某,山西省壶关县人。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军明、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因夫妻感情发生纠纷,被判决离婚之后,于2011年原被告又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有一女儿陈某甲,于2006年出生。由于被告一再对原告殴打,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彻底破裂,请求离婚,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提供了原被告的壶关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告2013年1月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未提供证据,提供原告残疾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患有精神疾病。经庭审查明:原告韩某某和被告陈某某于2004年举行婚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因子女抚养纠纷诉诸法院,2009年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2013年1月8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农历正月末、二月初开始分居。共同生活期间,2006年2月10日生育女儿陈某甲,庭审前由原告抚养,庭审后,被告将女儿接回被告家中。庭审后,本院两次征求女儿意见,女儿都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女儿应由谁抚养;3、是否有共同财产及债务,如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又不善于沟通解决,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没有积累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前因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感情仍未加深。审理期间,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与被告和好,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女儿。综合以上情况,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女儿虽未满十周岁,但是已经上学,对日常生活事务有认知能力,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应当尊重其跟随父亲生活的意愿。原告因系残疾人,没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可不予支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女儿陈某甲由被告陈某某抚养,被告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原告有探望女儿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岗审 判 员 赵启生人民陪审员 刘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