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初字第190号自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业教师,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人姚某某,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姚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合理合法,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魏德彬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郝振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焦彦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