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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倍鑫模具有限公司与溧阳康菲卫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506号原告厦门倍鑫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9-10号第一层西侧。法定代表人张贤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卢江雄,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康菲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老明路6号。法定代表人杜正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飞、泰琪,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倍鑫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康菲卫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倍鑫模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康菲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倍鑫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康菲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倍鑫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倍鑫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王伟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