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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9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春和与被执行人丁秀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和,丁秀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966-4号申请执行人:韩春和,男,194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丁秀亭,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韩春和与被执行人丁秀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丁秀亭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以本院(2015)莱州执字第1966-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丁秀亭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