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莱城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柏燕与房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燕,房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莱城民初字第968号原告:柏燕。被告:房立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燕与被告房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柏燕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柏燕负担。审 判 长 鲁爱军审 判 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刘莹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