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丁义存与汪军、汪晓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丁义存,女,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五里镇。被告汪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2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被告汪晓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义存与被告汪军、汪晓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已给付其赡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义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柯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