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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0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368号原告甘某某,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无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高某,男,1990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高某已和好,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颖 更多数据: